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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2016-2017年) 根據《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7號令)、《南昌市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洪財企 〔2004〕29號)和《南昌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洪環發〔2014〕54號),圍繞我市“十二·五”環境保護目標,污染防治重點及我市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支持重點 2016-2017年期間,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含市級排污費專項和市級環保專項,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項目: (一)環境監管能力體系建設項目 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根據《南昌市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統籌安排。 專項資金支持的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優先支持各縣(區)政府已經做出能力建設規劃或計劃并安排了建設資金的項目。 (2)市級層面主要支持環境監測、應急監測、環境監察執法和宣傳教育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城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建設、主要河流(贛江、撫河)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環境監測機構的“應急監察”儀器購置、全市重點污染源和敏感區域的風險源以及重點企業實施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購置以及環境監察執法機構裝備建設標準中的取證工具、通訊工具以及應急設備等。 (3)縣(區)層面主要支持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執法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 (二)保護飲用水源地環境及重點水域水環境整治項目 專項資金支持的城鄉集中飲用水源地及重點水域污染防治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污染源短期內難以搬遷或轉移; 2、污染源企業排放基本達標,但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 3、計劃或正在對污染源實施污水回用、“零排放”、節水降耗、減少外排、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專項資金不支持水源地周邊垃圾填埋場建設、劃定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污染企業搬遷以及單純改變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截污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三)保障區域生態環境安全項目 專項資金支持的保障區域環境安全的項目主要包括: 1、排放重金屬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業污染治理項目。 2、嚴重威脅居民健康的大氣污染治理項目。 3、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醫療廢物安全隱患處置項目。 4、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試點項目。 5、區域性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項目。 區域性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應有明確的環境目標,工程建設內容與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有明確的因果關系,能通過項目的建設明顯改善本區域環境質量。 (2)項目前期工作好,已經按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開工或已經具備開工條件,除申請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外,其余資金來源已基本落實。 專項資金不支持城鎮綠化、環境衛生、城鎮垃圾處理、城鎮燃氣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與污染防治無直接相關的項目。 (四)重點污染源防治與污染減排項目 (1)支持企業以減少污染物排放為目的,改變燃料方式的改造項目和削減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 (2)消除環境安全隱患項目(包括排放重金屬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事業單位的污染防治項目、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技術改造項目、工業危險廢物治理項目、重大環境安全隱患處置項目)。 (3)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中、高費污染防治項目。 (4)根據主要污染物減排規劃和年度計劃,對通過目標責任制考核并且取得突出成績的相關企業的獎勵。 (5)上一年度已竣工并保證治污設施正常運行管理的項目。 (五)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1)專項資金支持申報單元為建制村,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重點支持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農村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程;鄉村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工程;規模化集約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程;農村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及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宣傳等項目。 鼓勵存在同一類環境污染問題的連片村莊進行綜合治理,鼓勵建設多個村莊同時受益的集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以集中連片形式申報,且配套資金落實、運行費用得到保障的農村環境保護集中連片整治示范項目。 (2)支持生態示范創建工作。對開展生態示范創建(生態示范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工作,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驗收合格的縣、鄉、村,給予“以獎代補”支持。 (六)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推廣應用項目 專項資金支持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和《國家先進污染治理技術推廣示范項目名錄》中的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項目。 (七)其他 市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環保項目及上級相關專項要求資金配套的項目。 二、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補助方式,包括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等方式,重在引導、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 三、項目要求 (一)除環境監管能力體系建設項目以外的其它項目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利于減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2、項目前期工作基礎好,已經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資金已基本落實,己實施或已具備實施的條件。鼓勵上一年度已竣工并治污設施正常運行的項目。 3、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已編制完成并經有關部門批復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4、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5、項目承擔是排污單位的,近兩年無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行為和惡意偷排行為,單位能夠按照規定及時繳納排污費。 6、項目責任主體為企業的,項目承擔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責任主體已滅失或以政府為主體組織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環保科研機構。 (二)專項資金不支持以下項目: l、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政策、技術政策的落后生產工藝、產品、技術的項目; 2、屬于新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或者屬于“三同時”配套應建而長期未建的項目。 3、與污染治理無關的項目。 4、沒有其他資金來源的項目。 5、其它財政專項資金、國債資金和基本建設資金已經支持或計劃支持的項目。 6、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確定的其他不支持項目。 四、項目申報材料要求 (一)環境監管能力體系建設項目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申報表和附件。 1、項目申報表。項目單位需填寫《南昌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表》,并經同級財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蓋章。 2、附件。應包括以下內容:縣、區環保監測站、監察機構人員編制、機構設置等批復件;本縣區加強環境監測、監察能力建設的規劃或實施方案等文件;其它資金來源落實的證明材料。 (二)保護飲用水源地環境及重點水域水環境整治項目和保障區域生態環境安全項目 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南昌市環境保護資金項目申請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項目立項的目的、意義;項目起止時間;項目工作內容及實施方案;項目技術路線、方法;項目總投資、分年度投資計劃及資金來源;項目組織領導機構及保障措施;項目實施后取得的預期效益(含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環境效益)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需要報經有關部門批復的,應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無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時間超過3年的項目應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按規定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由項目業主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其批復按照《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辦理。 4、附件。包括: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批準項目實施的確認件;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經主管部門批復的事業單位上年度決算報表;申請撥款補助項目資金落實證明材料(地方財政承諾給予財政資金支持的,需附財政部門資金承諾函或預算安排文件;企業自籌的,需附加蓋項目承擔單位公章的資金自籌證明);項目單位按期完成項目建設的承諾書。 (三)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項目申報材料除不需要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材料之外,其余參照“保護飲用水源地環境及重點水域水環境整治項目和保障區域生態環境安全項目”的要求。 (四)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項目 1、項目申報材料需滿足“保護飲用水源地環境及重點水域水環境整治項目和保障區域生態環境安全項目”的材料申報要求。 2、項目申報材料應介紹項目的技術基礎,包括技術成果來源及知識產權情況;本技術領域國內外現狀和技術發展趨勢,該重大關鍵技術的突破對行業技術進步的重要意義、作用和推廣前景;已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及中試情況和鑒定情況;技術成果的技術或工藝特點、技術經濟指標、成熟程度及適用條件;項目詳細經費預算、來源及落實情況。 3、附件可以提供證明技術先進、具有良好推廣應用效果的 相關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專利證書,技術轉讓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和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等材料復印件)。 五、申報程序和要求 專項資金以項目形式申報。項目組織或實施單位為市直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直接向南昌市環境保護局和南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其他項目按屬地原則統一由所在地縣、區(開發區、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向南昌市環境保護局和財政局提出申請。各縣、區(開發區、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項目的申報,并對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核。已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安排。項目申請報送后全部進入項目庫,進入評審程序。 (一)項目申報時間 按照《指南》的要求和申報程序,認真組織項目的篩選和申報工作,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規范性負責、若發現弄虛作假,將不受理該項目的申請。 1、申報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為申請專項資金的正式文件,附件為每個項目的申報材料。 2、所有申報材料按A4紙張尺寸印制,同時提交紙質和電子版(僅對表格要求)兩種形式,一式二份,分別報送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各申報單位申報材料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所報材料應一次報送齊全,之后不接受追加或修改。逾期申報的材料將作為進入項目庫待評審項目。 3、每個項目申報材料裝訂順序為規定的申報報告、申報表格、項目基本材料、附件等。每個項目申報材料要求裝訂整齊。 (二)評審程序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由南昌市環境保護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入圍資格審核后,再由南昌市環境保護局和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列入市級專項資金項目庫,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的輕重緩急,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批。 (三)項目預算的實施 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按照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專項資金。其中環保監管能力體系建設項目、上級相關專項配套資金項目和市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環保項目類項目帶項目啟動后一次性撥付到位或按照市級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生態創建類和污染減排獎勵類資金待項目完成后一次性撥付到位;其他項目按先行撥付50%的補助資金,項目驗收后撥付剩余資金。 補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等規定,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資金。各級財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本地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情況。 |